程序正义之反诉反诉,设立的初衷,旨在保障当事人间的诉权平等,更质效的定纷止争,通过程序公正,更好地保障实体权益与结果公平。一、反诉的法律依据民诉法第51条,民诉解释第232条,第233条第1款、第2款,第239条,1.适用条件一审的被告提出一审辩论结束前两个诉的法律关系相同两个诉的诉求间具有因果关系两个诉的诉求基于相同事实。
3.审查结果符合适用条件,应合并审理若不符合适用条件,或属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或与本诉争议标的、诉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二、司法实务争点1.反诉不可上诉,只能另诉。原因详见民诉解释第233条第3款,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就反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尾部,没有本诉不予受理裁定书中的在收到裁定书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文字格式内容。
1、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我国法律对反诉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期限是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就是说在法庭辩论当时就要提出反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反诉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2、民事诉讼法反诉相关规定。法律分析: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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