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教育附加费用计算公式:应付教育费 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3%;教育附加费的收费依据:收费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征收费率:教育费附加征收费率为3%。教育费附加征收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2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教育费 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附加费。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3教育费-2/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农村教育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郑敏(1985)73号)。无论支付多少款项,均应按本实施办法支付教育费-2/,支付教育费-2/(以下简称支付人)为义务人。
支付方缴纳地点教育费-2/对于跨地区经营、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经营和临时经营,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缴纳地点。第四条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2/的,需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滞纳金和罚款由税后利润支付。第五条各级征收单位所需经费按征收总额提取,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发放。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和补充权属省税务局。
3、教育 附加费谁提出的Education附加费国务院提出。教育费 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同级教育部门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速发展地方教育,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了“-3教育费-2暂行”。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集农村办学资金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缴纳农村教育费的单位教育费-2/外,均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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